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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刑事审判庭当庭宣判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案中的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另一被告人刘某某被单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现年37岁家住渠县的刘某,曾有盗窃犯罪前科,因手中缺钱花销,好逸恶劳,竟不思悔改,又动起盗窃的歪脑筋。2016年10月26日13时许,刘某驾驶一辆别克小轿车,邀约其叔爷刘某某一同至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贡爵府某电信营业厅,看见该营业厅仅有一名女性员工上班,便先后以购买充电器为由进入营业厅伺机作案。二被告人采用刘某某吸引、分散营业员的注意力,刘某趁机盗窃的方式,窃走营业厅现金1600元。案发后,该被盗现金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全额退还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情节,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刑事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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