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媒体报道温州出现了2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又要花几十万元“延期”的新闻,引发热议和关注。记者就此向温州市国土局求证核实。温州市国土局表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该如何续期,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近期媒体又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
对温州需花近半房价续地一事,感觉于法于理都值得商榷。从政府行为准则来说,依法治国写进宪法已有17年,政府反复强调中国是法治国家,因此地方政府做事必须“法无授权不可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基于此,地方政府就不能对住宅用地续期收费。自动是“自己主动”的意思,这里的“自己”,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房主。同时,任何人都无权做法律并未明言的有偿续期的理解。
坊间感觉自动续期的说法有点模糊,是根据行政行为习性,基于续期必收费的假设性前提。然而,对自动续期只能做无缝、无需申请(过户时可更改)、无偿的理解。如此理解,并非单纯来自法条的字面意思。《物权法》第149条在对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规定后,又规定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两相对比,对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如果立法本意是对住宅用地使用权实行有偿续期,那么即使因故并不明言有偿,也会用“依照按律规定”之类来加以兜底。众所周知,法律用语(何况是《物权法》这样的重要法律)是经过了反复、严谨的推敲。
区别对待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是有道理的,而“自动续期”想必就是出自这样的道理。商业用地使用权免费续期显失公平,收取续期费并用诸民生则利于公正。当然,非营利性的非住宅用地应当免费使用,故而才笼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反之,住宅用地的终极使用者是亿万民众,与其有偿续期并以其所得普惠于民,不如无偿续期更直接和更高效。农村宅基地在集体所有的宪定原则下,是无期限地落实到每家每户,而城市土地通过自动续期落实到每家每户,同样体现了其全民所有的宪定属性。不具体,则抽象无意义。
就国有土地初次出让而言,房产开发商是营利性的企业,无偿获得土地同样有失公正。有人会说,正是土地有偿出让导致商品房价格飞涨,使收入房价比位居世界前列,但是房屋和其他商品一样,其价格取决于供求关系而非成本。或者说,即使土地免费,房价也大致如此。区别在于,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导致地方政府动辄托市房地产,而其正当的做法是,对国有土地以出让为主(还有必要的划拨),但绝不以裁判员身份介入房市。
温州市本次到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只有20年,但从前对土地使用期限缺乏充分告知,房产商更乐得模糊操作,其房价可能对土地使用期限考虑不多,如何与标准的70年并轨值得探讨,地方政府当依法审慎而为或者不为。《物权法》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做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该法做出规定。由此再次获知,自动续期的立法本意就是无偿进行,否则,必会把续期细则制定权一并授予地方。(林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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