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四川省富顺县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曾某、丁某某、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唐某、曾某、杨某先后分别在富顺、重庆成立工作室、招募人员,通过在抖音、快手、QQ群等互联网平台上发布送苹果手机、免费领取大额红包、租用微信号给好处费等虚假信息的方式诱骗他人上当,之后按话术剧本内容同被害人聊天,从而骗取被害人微信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再通过更改密码、换绑手机号、冻结、解冻等流程将被害人微信号盗取。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告人曾某的雇员,专门为曾某出售微信号。 成功盗取微信号后,各工作室按使用年限、活跃程度等标准将微信号划分为不同等级,以100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在互联网上向他人出售。雇佣人员每成功骗取或出售一个微信号,都能获得30元提成。 被告人唐某违法所得47320元,被告人曾某、丁某某违法所得152478元,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334600元。 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曾某、丁某某、杨某采用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段,盗取公民微信号并向他人出售,其中被告人唐某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丁某某、杨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杨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富顺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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